有線廣播及火災事故廣播設計安裝規范(摘錄)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布的《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中對有線廣播和事故廣播的設計、安裝等有許多具體規定,現摘錄如下,供設計和日常管理工作作為參考:
1.有線廣播
1.1公共建筑應設有線廣播系統。系統的類別應根據建筑規模、使用性質和功能要求確定。有線廣播一般可分為:
業務性廣播系統。
服務性廣播系統。
火災事故廣播系統。
1.2 辦公樓、商業樓、院校、車站、客運碼頭及航空港等建筑物,應設有業務性廣播,滿足以業務及行政管理為主的語言廣播要求。業務性廣播宜由主管部門管理。
1.3 一至三級的旅館、大型公共活動場所應設服務性廣播,滿足以欣賞性音樂類廣播為主的要求。旅館的服務性廣播節目不宜超過五套。
1.4從功放設備的輸出端至線路上最遠的用戶揚聲器箱間的線路衰耗宜滿足以下要求:
業務性廣播不應大于2dB(1000Hz時)。
服務性廣播不應大于1dB(1000Hz時)。
1.5采用定電壓輸出的饋電線路,輸出電壓宜采用70V或100V。
1.6節目信號與電話線合用一條電纜時,節目信號的傳播電平不應大于7.8dB。當節目信號線路數較 多時,宜采用專用電纜。
1.7有線廣播的功放設備宜選用定電壓輸出。當功放設備容量小或廣播范圍小時,亦可根據情況選用定阻輸出。
1.8功放設備的容量一般按下述公式計算:
P=K1 · K2 · ΣP0
式中 P——功放設備輸出總電功率(W)
P0——Ki·Pi,每分路同時廣播時最大電功率
Pi——第i支路的用戶設備額定容量
Ki——第i分路的同時需要系數:
服務性廣播時,客房節目每套Ki取0.2~0.4
背景音樂系統Ki取0.5~0.6
業務性廣播時,Ki取0.7~0.8
火災事故廣播時,Ki 取1.0(同時廣播范圍應符合本規范第24章的有關規定)
K1——線路衰耗補償系數:
線路衰耗1dB時取1.26
線路衰耗2dB時取1.58
K2——老化系數,一般取1.2~1.4。
1.9 有線廣播功放設備應設置備功率單元,其備用數量應根據廣播的重要程度確定。
備用功率單元應設自動或手動投入環節,用于重要廣播的環節,備用功率單元應立即投入。
1.10民用建筑選用的揚聲器除滿足靈敏度、頻響、指向性等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外,尚宜符合下列規定:
辦公室、生活間、客房等,可采用1~2W的揚聲器箱。
走廊、門廳及公共活動場所的背景音樂、業務廣播等用3~5W。
在建筑裝飾和室內凈高允許的情況下,對大空間的場所宜用聲柱(或組合音箱)。
在噪聲高、潮濕的場所設置揚聲器時,應采用號筒揚聲器,其聲壓級應比環境噪聲大10~15dB。
室外揚聲器應采用防潮保護型。
1.11在一至三級旅館內背景音樂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揚聲器的中心間距應該根據空間凈高、聲場及均勻度要求、揚聲器的指向性等因素確定。要求較高的場所,聲場不均勻度不宜在于6dB。
根據公共活動場所的噪聲情況,揚聲器的輸出,宜就地設置音量調節裝置;當某場所有可能兼作多種用途時,該場所的背景音樂揚聲器的分路宜安裝控制開關。
與火災事故廣播合用的背景音樂揚聲器,在現場不得裝置音量調節或控制開關。
1.12建筑物內的揚聲器箱明裝時,安裝高度不宜低于2.2m(揚聲器箱底邊距地面)。
1.13 有線廣播控制室的各種節目信號線應采用屏蔽線并穿鋼管。管外皮應接保護地線。
1.14建筑物內的有線廣播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旅館客房的服務性廣播線路宜采用線對為絞型的電纜,其他廣播線路宜采用銅芯塑料絞合線,廣播線路需穿管或線槽敷設。
不同分路的導線宜采用不同顏色的絕緣線區別。
1.15室外廣播線路的敷設路由及方式應根據總圖規劃及專業要求確定。當采用埋地敷設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埋設路由不應通過預留用地或規劃未定的場所。
埋設路由應避開易使電纜損傷的場所,減少與其他管路的交叉跨越。
直埋電纜應敷設在綠化帶下,當穿越道路時,對穿越段應穿鋼管保護。
2. 火災事故廣播
2.1 區域——集中和控制中心系統應設置火災事故廣播,集中系統宜設置火災事故廣播。
2.2火災事故廣播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走道、大廳、餐廳等公共場所,揚聲器的設置數量,應能保證從本層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步 行距離不超過15m。在走道交叉處、拐彎處均應設揚聲器。走道末端最后一個揚聲器距墻不大于8m。
走道、大廳、餐廳等公共場所裝設的揚聲器,額定功率不應小于3W,實配功率不應小于2W。
客房內揚聲器額定功率不應小于1W。
設置在空調、通風機房、洗衣機房、文娛場所和車庫等處,有背景噪聲干擾場所內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并據此確定揚聲器的功率。
2.3火災事故廣播系統宜設置專用的播放設備,擴音機容量宜按揚聲器計算總容量1.3倍確定,若與建筑物內設置的廣播音響系統合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火災時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火災疏散層的揚聲器和廣播音響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事故廣播狀態。
床頭控制柜內設置的揚聲器,應有火災廣播功能。
采用射頻傳輸集中式音響播放系統時,床頭控制柜內揚聲器宜有緊急播放火警信號功能。 如床頭控制柜無此功能時,設在客房外走道的每個揚聲器的實配輸入功率不應小于3W,且揚聲器在走道內的設置間距在宜大于10m。
2.4消防控制室應能監控火災事故廣播擴音機的工作狀態,并能遙控開啟擴音機和用傳聲器直接播音。
2.5 廣播音響系統擴音機,應設火災事故廣播備用擴音機,備用機可手動或自動投入。備用擴音機容量不應小于火災事故廣播揚聲器容量最大的3層中揚聲器容量總和的1.5倍。
2.6火災事故廣播輸出分路,應按疏散順序控制,播放疏散指令的樓層控制程序如下:
2層及2層以上樓層發生火災,宜先接通火災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
首層發生火災,宜先接通本層、2層及地下各層。
地下室發生火災,宜先接通地下各層及首層。若首層與2層有大共享空間時應包括2層。
2.7 應按疏散樓層或報警區域劃分分路配線。各輸出分路,應設有輸出顯示信號和保護控制裝置等。
2.8 當任一分路有故障時,不應影響其他分路的廣播。
2.9 火災事故廣播線路,不應和其他線路(包括火警信號、聯動控制等線路)同管或同線槽槽孔敷設。
2.10 火災事故廣播用揚聲器不得加開關,如加開關或設有音量調節器時,則應采用三線式配線強制火災事故廣播開放。
2.11火災事故廣播饋線電壓不宜大于100V。各樓層宜設置饋線隔離變壓器。
1.有線廣播
1.1公共建筑應設有線廣播系統。系統的類別應根據建筑規模、使用性質和功能要求確定。有線廣播一般可分為:
業務性廣播系統。
服務性廣播系統。
火災事故廣播系統。
1.2 辦公樓、商業樓、院校、車站、客運碼頭及航空港等建筑物,應設有業務性廣播,滿足以業務及行政管理為主的語言廣播要求。業務性廣播宜由主管部門管理。
1.3 一至三級的旅館、大型公共活動場所應設服務性廣播,滿足以欣賞性音樂類廣播為主的要求。旅館的服務性廣播節目不宜超過五套。
1.4從功放設備的輸出端至線路上最遠的用戶揚聲器箱間的線路衰耗宜滿足以下要求:
業務性廣播不應大于2dB(1000Hz時)。
服務性廣播不應大于1dB(1000Hz時)。
1.5采用定電壓輸出的饋電線路,輸出電壓宜采用70V或100V。
1.6節目信號與電話線合用一條電纜時,節目信號的傳播電平不應大于7.8dB。當節目信號線路數較 多時,宜采用專用電纜。
1.7有線廣播的功放設備宜選用定電壓輸出。當功放設備容量小或廣播范圍小時,亦可根據情況選用定阻輸出。
1.8功放設備的容量一般按下述公式計算:
P=K1 · K2 · ΣP0
式中 P——功放設備輸出總電功率(W)
P0——Ki·Pi,每分路同時廣播時最大電功率
Pi——第i支路的用戶設備額定容量
Ki——第i分路的同時需要系數:
服務性廣播時,客房節目每套Ki取0.2~0.4
背景音樂系統Ki取0.5~0.6
業務性廣播時,Ki取0.7~0.8
火災事故廣播時,Ki 取1.0(同時廣播范圍應符合本規范第24章的有關規定)
K1——線路衰耗補償系數:
線路衰耗1dB時取1.26
線路衰耗2dB時取1.58
K2——老化系數,一般取1.2~1.4。
1.9 有線廣播功放設備應設置備功率單元,其備用數量應根據廣播的重要程度確定。
備用功率單元應設自動或手動投入環節,用于重要廣播的環節,備用功率單元應立即投入。
1.10民用建筑選用的揚聲器除滿足靈敏度、頻響、指向性等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外,尚宜符合下列規定:
辦公室、生活間、客房等,可采用1~2W的揚聲器箱。
走廊、門廳及公共活動場所的背景音樂、業務廣播等用3~5W。
在建筑裝飾和室內凈高允許的情況下,對大空間的場所宜用聲柱(或組合音箱)。
在噪聲高、潮濕的場所設置揚聲器時,應采用號筒揚聲器,其聲壓級應比環境噪聲大10~15dB。
室外揚聲器應采用防潮保護型。
1.11在一至三級旅館內背景音樂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揚聲器的中心間距應該根據空間凈高、聲場及均勻度要求、揚聲器的指向性等因素確定。要求較高的場所,聲場不均勻度不宜在于6dB。
根據公共活動場所的噪聲情況,揚聲器的輸出,宜就地設置音量調節裝置;當某場所有可能兼作多種用途時,該場所的背景音樂揚聲器的分路宜安裝控制開關。
與火災事故廣播合用的背景音樂揚聲器,在現場不得裝置音量調節或控制開關。
1.12建筑物內的揚聲器箱明裝時,安裝高度不宜低于2.2m(揚聲器箱底邊距地面)。
1.13 有線廣播控制室的各種節目信號線應采用屏蔽線并穿鋼管。管外皮應接保護地線。
1.14建筑物內的有線廣播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旅館客房的服務性廣播線路宜采用線對為絞型的電纜,其他廣播線路宜采用銅芯塑料絞合線,廣播線路需穿管或線槽敷設。
不同分路的導線宜采用不同顏色的絕緣線區別。
1.15室外廣播線路的敷設路由及方式應根據總圖規劃及專業要求確定。當采用埋地敷設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埋設路由不應通過預留用地或規劃未定的場所。
埋設路由應避開易使電纜損傷的場所,減少與其他管路的交叉跨越。
直埋電纜應敷設在綠化帶下,當穿越道路時,對穿越段應穿鋼管保護。
2. 火災事故廣播
2.1 區域——集中和控制中心系統應設置火災事故廣播,集中系統宜設置火災事故廣播。
2.2火災事故廣播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走道、大廳、餐廳等公共場所,揚聲器的設置數量,應能保證從本層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步 行距離不超過15m。在走道交叉處、拐彎處均應設揚聲器。走道末端最后一個揚聲器距墻不大于8m。
走道、大廳、餐廳等公共場所裝設的揚聲器,額定功率不應小于3W,實配功率不應小于2W。
客房內揚聲器額定功率不應小于1W。
設置在空調、通風機房、洗衣機房、文娛場所和車庫等處,有背景噪聲干擾場所內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并據此確定揚聲器的功率。
2.3火災事故廣播系統宜設置專用的播放設備,擴音機容量宜按揚聲器計算總容量1.3倍確定,若與建筑物內設置的廣播音響系統合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火災時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火災疏散層的揚聲器和廣播音響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事故廣播狀態。
床頭控制柜內設置的揚聲器,應有火災廣播功能。
采用射頻傳輸集中式音響播放系統時,床頭控制柜內揚聲器宜有緊急播放火警信號功能。 如床頭控制柜無此功能時,設在客房外走道的每個揚聲器的實配輸入功率不應小于3W,且揚聲器在走道內的設置間距在宜大于10m。
2.4消防控制室應能監控火災事故廣播擴音機的工作狀態,并能遙控開啟擴音機和用傳聲器直接播音。
2.5 廣播音響系統擴音機,應設火災事故廣播備用擴音機,備用機可手動或自動投入。備用擴音機容量不應小于火災事故廣播揚聲器容量最大的3層中揚聲器容量總和的1.5倍。
2.6火災事故廣播輸出分路,應按疏散順序控制,播放疏散指令的樓層控制程序如下:
2層及2層以上樓層發生火災,宜先接通火災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
首層發生火災,宜先接通本層、2層及地下各層。
地下室發生火災,宜先接通地下各層及首層。若首層與2層有大共享空間時應包括2層。
2.7 應按疏散樓層或報警區域劃分分路配線。各輸出分路,應設有輸出顯示信號和保護控制裝置等。
2.8 當任一分路有故障時,不應影響其他分路的廣播。
2.9 火災事故廣播線路,不應和其他線路(包括火警信號、聯動控制等線路)同管或同線槽槽孔敷設。
2.10 火災事故廣播用揚聲器不得加開關,如加開關或設有音量調節器時,則應采用三線式配線強制火災事故廣播開放。
2.11火災事故廣播饋線電壓不宜大于100V。各樓層宜設置饋線隔離變壓器。

